一百六十
保险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保险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