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

郭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8年1月2日至2009年1月1日,且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为180天。郭某于2008年11月1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2010年3月1日因郭某死亡而结束治疗。此前,郭某曾于遭受伤害后的第180天作了伤残鉴定,那时的伤残程度为40%。则保险人对此事故的理赔意见是(  )。

郭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8年1月2日至2009年1月1日,且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为180天。郭某于2008年11月1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2010年3月1日因郭某死亡而结束治疗。此前,郭某曾于遭受伤害后的第180天作了伤残鉴定,那时的伤残程度为40%。则保险人对此事故的理赔意见是(  )。

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最终是否残疾在短期内难以判定,为此保险公司规定一个定残期限,过了该期限后仍无明显好转征兆的,认定为全残。这种情况称为(  )。

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最终是否残疾在短期内难以判定,为此保险公司规定一个定残期限,过了该期限后仍无明显好转征兆的,认定为全残。这种情况称为(  )。

张三伤残前的工资收入为每月3000元,遭受部分残疾后不得不从事更简单的工作,月收入下降了一半,保单规定全残给付比例为70%,并假设没有其他伤残收入来源。那么,张三的部分伤残收入保险金为(  )元。

张三伤残前的工资收入为每月3000元,遭受部分残疾后不得不从事更简单的工作,月收入下降了一半,保单规定全残给付比例为70%,并假设没有其他伤残收入来源。那么,张三的部分伤残收入保险金为(  )元。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王某以其妻李某为被保险人,向A寿险公司和B寿险公司分别投保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保险金额分别为30万元和50万元。李某指定他们的儿子小王为惟一受益人。现因第三者的过失导致李某死亡,则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的情况为(  )。

王某以其妻李某为被保险人,向A寿险公司和B寿险公司分别投保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保险金额分别为30万元和50万元。李某指定他们的儿子小王为惟一受益人。现因第三者的过失导致李某死亡,则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的情况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