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08年取得以下所得。(1)每月取得合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9 800元。(2)2月份,为某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报酬30 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承担。(3)3月份,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5 000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1 500人民币元并取得完税凭证。(4)4月1日—6月30日,前往B国参加培训,利用业余时间为当地三所中文学校授课,取得课酬折合人民币各10 000元,未扣缴税款;出国期间将其国内自己的小汽车
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08年取得以下所得。(1)每月取得合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9 800元。(2)2月份,为某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报酬30 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承担。(3)3月份,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5 000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1 500人民币元并取得完税凭证。(4)4月1日—6月30日,前往B国参加培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