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甲建筑公司以16 000万元的总承包额中标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一幢写字楼,之后甲建筑公司又将该写字楼工程的装饰工程以7 000万元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其自有的市值4 000万元的两幢普通住宅楼抵偿了应付给甲建筑公司的部分工程劳务费。计算:有关各方应缴纳和应扣缴的营业税。 

甲建筑公司以16 000万元的总承包额中标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一幢写字楼,之后甲建筑公司又将该写字楼工程的装饰工程以7 000万元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其自有的市值4 000万元的两幢普通住宅楼抵偿了应付给甲建筑公司的部分工程劳务费。计算:有关各方应缴纳和应扣缴的营业税。 (1)甲建筑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16 000万元-7 000万元)×3%=270万元(2)甲建筑

某市商业银行2009年3月份有关业务资料如下。(1)向生产企业贷款取得利息收入600万元,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8万元。(2)为电信部门代收电话费取得手续费收入14万元。(3)3月25日以860万元的价格卖出1月10日购进的有价证券(购入价为800万元)。(4)受某公司委托发放贷款,金额为5 000万元,贷款期限2个月,年利息率为4.8%,银行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0%收取手续费。(5)2008年2月1日向商场定期贷款1 5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年利息率5.4%。该贷款至2009年3月31日仍未收回,商场也未向

某市商业银行2009年3月份有关业务资料如下。(1)向生产企业贷款取得利息收入600万元,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8万元。(2)为电信部门代收电话费取得手续费收入14万元。(3)3月25日以860万元的价格卖出1月10日购进的有价证券(购入价为800万元)。(4)受某公司委托发放贷款,金额为5 000万元,贷款期限2个月,年利息率为4.8%,银行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0%收取手续费。(5)2008年2月1日

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08年取得以下所得。(1)每月取得合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9 800元。(2)2月份,为某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报酬30 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承担。(3)3月份,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5 000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1 500人民币元并取得完税凭证。(4)4月1日—6月30日,前往B国参加培训,利用业余时间为当地三所中文学校授课,取得课酬折合人民币各10 000元,未扣缴税款;出国期间将其国内自己的小汽车

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08年取得以下所得。(1)每月取得合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9 800元。(2)2月份,为某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报酬30 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承担。(3)3月份,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5 000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1 500人民币元并取得完税凭证。(4)4月1日—6月30日,前往B国参加培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