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2017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甲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用于经营出租目的的一幢办公楼与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交换。甲公司的办公楼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在交换日,该幢楼的账面原价为11500万元,已提折旧4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10000万元;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账面价值为8000万元,乙公司对该股票投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9600万元,乙公司另支付了400万元给甲公司。乙公司换入该楼后仍然继续用于经营出租目的,并拟采

2017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甲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用于经营出租目的的一幢办公楼与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交换。甲公司的办公楼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在交换日,该幢楼的账面原价为11500万元,已提折旧4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10000万元;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账面价值为8000万元,乙公司对该股票投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