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郭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8年1月2日至2009年1月1日,且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为180天。郭某于2008年11月1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2010年3月1日因郭某死亡而结束治疗。此前,郭某曾于遭受伤害后的第180天作了伤残鉴定,那时的伤残程度为40%。则保险人对此事故的理赔意见是(  )。

郭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8年1月2日至2009年1月1日,且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为180天。郭某于2008年11月1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2010年3月1日因郭某死亡而结束治疗。此前,郭某曾于遭受伤害后的第180天作了伤残鉴定,那时的伤残程度为40%。则保险人对此事故的理赔意见是(  )。

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是指租车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归还租赁机动车,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租车人与租赁机动车同时失踪,满(  )天未查明下落的,对于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是指租车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归还租赁机动车,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租车人与租赁机动车同时失踪,满(  )天未查明下落的,对于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