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20日,澳门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我国对澳门实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政治制度。其中,“澳人治澳”是指由澳门人当家作主,自行管理澳门;“高度自治”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区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不干预属于澳门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特区享有(  ),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A. 行政管理权
B. 立法权
C. 独立的司法权
D. 外交权
E. 终审权
A. 行政管理权
B. 立法权
C. 独立的司法权
D. 外交权
E. 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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