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其大部分股份为比利时国民所持有。该公司1911年成立于加拿大多伦多市,其总部、账户及股份登记册均设在该市。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巴塞罗那公司发行了几批债券。但是,西班牙的外汇管制导致债券不能偿付,最后巴塞罗那公司被西班牙法院宣告破产,致使股东利益受损。1958年,比利时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西班牙的诉讼,要求西班牙赔偿比利时股东的损失。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比利时的诉讼请求,认为公司和股东具有不同的财产权利,按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般规则,只有公司的国籍国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因此,股东的国籍国比利时无权针对公司行使外交保护权。国际法院在本案中拒绝了“诺特鲍姆案”所确立规则的类推适用,认为该案提出的问题和作出的决定与本案没有什么相似之处。
  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下列问题:
  (1)国家在为本国国民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是否必须首先用尽居留国法律规定的一切救济方法?
  (2)“用尽当地救济”概念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国际法院对巴塞罗那公司案的裁决有什么意义?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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